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铜官执保字第00107号 申请人: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申请人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410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21万元。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