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81执异237号
异议人浙江瑞安华联药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飞云新区二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4月17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的妹夫。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住瑞安市。
被执行人瑞安市华兴建筑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瑞湖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中,现异议人浙江瑞安华联药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提出要求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浙江瑞安华联药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