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208号
原告:浙江瑞安华联药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飞云新区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60963665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派可瑞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6094381X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瑞安华联药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派可瑞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瑞安华联药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瑞安华联药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瑞安华联药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计3395元,由原告浙江瑞安华联药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