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华联药机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瑞安华联药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4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华联药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华联药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1024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自愿给付原告浙江瑞安华联药机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3008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50元,被告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华联药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必康公司现在债务已逾期1.5亿元,全部银行账户和有登记的财产已被全国多家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现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并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经查证属实,被执行人陕西必康集团制药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