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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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2800号
原告:莘县盛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樱桃园镇谷町南街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59783366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安华联药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飞云新区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60963665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莘县盛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安华联药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莘县盛龙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莘县盛龙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莘县盛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