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业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中业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1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业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长湴坑背工业西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张嘉昊,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广东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峰,广东君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锋,广东君簇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广东中业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12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帆、李海燕,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峰、钟伟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业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中业公司无需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工资7400元;2.中业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18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广东中业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与***在2017年1月10日至2020年7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中业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7400元;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中业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51800元;四、驳回广东中业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东中业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中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中业公司无需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工资7400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中业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51800元;3.判决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中业公司需向***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7400元,是认定事实错误。***自2020年6月1日起就没有上班,亦未向公司请假或者说明情况,***在此期间严重旷工。***在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未向中业公司提供劳动,中业公司无需向其支付该期间工资。二、一审法院认定中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是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作为公司总经理,2020年6月整月未上班,其行为严重违反中业公司关于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其次,***在中业公司处任职期间,利用其作为中业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对外私自承揽消防工程、为与中业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承揽属于中业公司的消防检测业务,违法私自收取客户款项拒不返还,客户到中业公司处找***追讨工程款,中业公司才知道***私自接业务收款的违法违规行为,中业公司立即要求***处理,但***不予理睬也不处理。***自2020年4月开始为了逃避客户追款经常不到公司上班,一直消极怠工严重缺勤,2020年6月更是全月旷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中业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外私接工程并收取款项的行为,有证人刘某、周某出庭作证并提供***收款的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证实,并由一审法院查明。***利用其作为中业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打着中业公司的旗号在外私接工程,事发后完全不理不睬,导致客户多次到公司追讨欠款,***的行为不仅给中业公司造成严重损害,也扰乱了社会秩序。一审法院认定“中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在公司履职期间私下外接消防工程项目给其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没有依据,是认定有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所述,中业公司解除***合法有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恳请支持中业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中业公司是否需向***支付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的工资7400元;2.中业公司是否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51800元。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工资。中业公司主张***在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未向中业公司提供劳动,中业公司无需向其支付该期间工资。中业公司作为用人的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的职责,但中业公司未能提供足以证明***自2020年6月1日起没有上班的证据,也未能提供其曾催告***上班的证据以佐证其主张,故一审认定中业公司需向***支付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的工资74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赔偿金的问题。2020年中业公司出具劝退通知书,认定***长期旷工以及在公司履职期间私下外接消防工程,给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决定劝退并终止与***的劳动合同。但如上所述,中业公司未能提供足以证明***自2020年6月1日起旷工的证据。至于私下外接消防工程一节,中业公司提供的证人刘某称***承接了刘某所在公司的一个项目工程,并陈述***以中业公司的消防检测费过高为由让其与案外人签订了《委托消防设施检测合同》,但***对此不予确认;证人周某桥作证称***找其做工程时没有说是什么公司,但其以为***是中业公司的。根据上述证人证言等尚不足以证明***私自将本属于中业公司的业务承揽并转包给他人,且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综上,中业公司认定***长期旷工及私下外接消防工程证据不足,其以此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已经构成违法解除,故依法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判决中业公司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51800元亦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业公司的上诉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中业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梁小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曦
林立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