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业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中业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永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19905号
原告:广东中业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聚和创意园二栋2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5821643Q。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帆,系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永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路58号6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6590755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中业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永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广东中业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以纠纷已处理完结为由,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业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业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50元减半收取计6825元,由原告广东中业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