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2民初3451号
原告:付某,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阿克苏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付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阿克苏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付某于202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