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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蔡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2民初2159号 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1966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 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2025年6月16日,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