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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某B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901民初9299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智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B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B,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B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4.2元,减半收取1,867.1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