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901民初9299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智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B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B,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B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4.2元,减半收取1,867.1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