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42002号
申请人:中国中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伊斯特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培力(南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中国中药有限公司与培力(南宁)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受理。中国中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中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中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中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长 高增播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