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力(南宁)药业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假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培力(南宁)药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执保1667号 申请人:广东信达假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50687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培力(南宁)药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高新区科园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02567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信达假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培力(南宁)药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广东信达假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培力(南宁)药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人民币2434545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信达假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培力(南宁)药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434545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7726号 审判员 顾 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