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民初7726号之二
原告:广东信达假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培力(南宁)药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高新区科园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广东信达假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培力(南宁)药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信达假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信达假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信达假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76.36元,减半收取计13138.18元,由原告广东信达假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 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