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3民初2671号
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72860165N,住所地衢州市百灵南路46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司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司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14778062XM,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广胜光伏电站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2元,减半收取2221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