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嵊州市崇仁镇溪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3民初2450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崇仁镇溪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嵊州市崇仁镇溪滩村。
负责人:裘棚红,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庆,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广胜光伏电站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嵊州市崇仁镇溪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4元,减半收取计18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