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103执104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05月22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滨港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豫1103民初45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浙江广胜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以上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本院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豫1103民监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再审,再审后,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6)豫1103民再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调解书,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31日作出(2017)豫11民终14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重审后于2018年5月19日作出(2017)豫1103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服,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5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1民终25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3民初450号民事调解书;二、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3民再7号民事判决;三、撤销本院(2017)豫11民终1495号民事裁定;四、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3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五、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1103执10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