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8010号
原告: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东航天特谱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东海社区。
法定代表人:何方礼。
被告:苏州航天绿谱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发路101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徐美利。
原告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航天特谱新能源有限公司、苏州航天绿谱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如东航天特谱新能源有限公司、苏州航天绿谱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如东航天特谱新能源有限公司、苏州航天绿谱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游进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增瑞
书 记 员 曹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