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9民初3618号之一
原告:聚广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GGYY4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烨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皇龙路皇龙新城小区B6(F)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MA697NY1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聚广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烨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自愿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广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聚广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韦 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