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烨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聚广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保856号
聚广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烨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聚广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烨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3618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烨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442554元,开户行、账户:中国银行资阳世纪广场支行、1212****3675,实际冻结9759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1月24日至2022年11月23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361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