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财保139号
申请人:赣州金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三路16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871JCX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启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财智广场A栋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22526654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7月19日生,住赣州市安远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赣州金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启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赣州金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江西启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启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