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原告某某和与被告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802民初2170号 原告(反诉被告):**和。 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荆门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中国移动荆门分公司在开庭时提出反诉,本院予以了受理,将两案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移动荆门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国移动荆门分公司、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赔偿**和的各项损失259960.2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国移动荆门分公司、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和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各项损失金额为259860.23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8日11时许,**和驾驶HAV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沿南桥至***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创业路与南桥至**道路交叉路口时,与创业路由***进入该交叉路口的**驾驶的鄂HHA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和、***二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和被送往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现已出院。此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和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现**和的伤情经荆门今宋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十级伤残,计算其多级赔偿指数为32%,后期治疗费27000元,误工期为300天。**和车辆损失经鉴定评估为1835元。另查,鄂HHA5**号小型轿车在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投保了相关的保险。**垫付医疗费32500元,其中10000元**表示是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支付。 **辩称,**在本案中垫付了22500元,在本案中承担50%的责任,赔偿责任由法院依法判决。 中国移动荆门分公司辩称,1.中国移动荆门分公司不是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方,本案的事故责任方是**和与**;2.**在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关于赔偿明细,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法医鉴定费、车辆损失、车辆评估费无异议;对医保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有异议;认为精神抚慰金过高;交通费、住宿费由人民法院酌定。同时中国移动荆门分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和赔偿中国移动荆门分公司车辆损失2059.65元;2.诉讼费用由**和承担。事实和理由:事故发生后,中国移动荆门分公司的车辆鄂HHAX**号轿车经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定损4119.3元,根据本案交通事故50%的责任比例,**和应承担2059.65元。 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辩称,1.对案件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在被保险人提交有效驾驶证、行驶证的情况下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愿意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2.总的赔偿数额应扣减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3.**和在起诉状上载明的部分赔偿数额过高;4.关于赔偿明细,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车辆损失、法医鉴定费、车辆评估费无异议,但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车辆评估费;医疗费,应扣减非医保用药;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应按每天30元计算;护理费,对计算标准无异议,对天数有异议,应计算47天;对误工费有异议;住宿费、交通费由人民法院依法酌定;精神抚慰金6000元为宜。 **和承认中国移动荆门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即**和提交的荆公交事认字[2018]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及病历一组、鄂循价鉴[2018]第45144号评估报告书一份、鉴定费发票一张、评估费发票一张以及中国移动荆门分公司提交的保险单二份。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审核认定如下: 其中**和提交的证据: 1.医疗发票四张,拟证明**和花费医疗费101702.9元。中国移动荆门分公司质证称对住院费用外其余的医保支付费用有异议,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异议称,对10万元的医疗费之外的三张有异议,其中一张是在天济大药店**店购的药,是没有必要的。经本院审核,有异议的票据为,2018年8月8日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东院骨科放射费门诊收费票据、2018年8月10日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呼吸内科的CT门诊收费票据、2018年6月20日天济大药房**店购买**七片一盒的购物小票一张,根据**和在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出院医嘱有,“定期来院复查(术后2月、3月、4月、6月、1年……复查胸部头部CT及右肩部及右股骨X线……)”可见,**和在出院后进行放射和CT检查是必要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待证目的,应予以采信。**七片购物小票虽非正式发票,但**和的住院用药清单中也包含该药物,该药物系用于治疗骨折及软组织损伤,在**和出院后一个月左右,骨折尚在愈合中,继续购买一定的口服药物是合理的,故对该票据予以采信。经核算,医疗费总额实际为101664.9元。 2.荆今法**所[2018]临鉴字第6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拟证明**和伤残程度八级和十级,赔偿指数32%,后续治疗费27000元,误工期为300日。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异议称,对误工天数有异议,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131天。经审核,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的异议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可见,误工时间并不以鉴定机构的意见为依据。经核算,误工时间实际为134天。 3.收入证明及荆门市东宝区**铺镇粮食收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和的月平均收入为3800元。中国移动荆门分公司异议称,收入证明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没有工资明细及劳动合同,不清楚是否为**和的税后收入;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对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没有负责人签名,也不能证明**和实际误工的事实。**和应提供纳税证明及劳动合同、工资明细予以佐证。经审核,收入证明上加盖有荆门市东宝区***粮食收储公司财务专用章,虽无经办人签字,但该收入证明与营业执照为同一组证据,营业执照上有经办人***的签名及电话,形式合法,在无反证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具有真实性,该证明表明**和发生交通事故后,停发工资,此前月平均工资为3800元。至于是税前后入还是税后收入并不影响其是**和收入。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4.交通费票据一组,拟证明**和亲属花费交通费1244元。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异议认为,应以真实票据为准,火车票不是**和就医产生的费用。经审核,该交通费系4月15日至17日***与**从深圳至荆门的火车票费用以及4月19日***与**从荆门至深圳的火车票费用,**和解释称该二人系其女儿女婿,当时为了去医院照顾**和产生了交通费。但该费用并非**和或其陪护人员直接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与本案的交通费计算无关联性,故不予采信。 5.住宿费票据一组,拟证明**和亲属花费住宿费504元。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异议认为,**和在荆门有住房,不应在外居住。**和解释称该住宿费是其女儿女婿为了就近照顾,而在医院附近产生的住宿费。但根据该住宿费并非是**和应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故与本案的住宿费计算无关联性,则不予采信。 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提交的证据: 6.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份,拟证明依据保险条款26条,保险公司不承担非医保用药、诉讼费、鉴定费。**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中国移动荆门分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是保险公司的单方格式条款,不能普遍适用,诉讼费、鉴定费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应承担。经审核,不论该条款是否真实均无法证明待证目的,因非事实问题,具体在本院认为部分论述。 7.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各一份,拟证明相关的免责条款已经被明确告知给了中国移动荆门分公司。**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中国移动荆门分公司对投保人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因为没有签署时间。经审核,未签署时间不影响其签章的真实性,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8.**和用药清单一份,拟证明**和非医保用药为17858元,应予以扣减。**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经审核,该用药清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和非医保用药的金额,但是否应予以扣减不属于事实问题,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论述。 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8年4月8日11时许,**和驾驶鄂HAVX**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沿荆门市东宝区南桥至**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道路交叉路口时,与由***进入该交叉路口的**驾驶的鄂HHA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和、***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和在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治疗,住院47天,花费医疗费101664.9元,其中医保自费金额为17858元。医嘱休息1月、加强营养、定期复查等。**和的伤情经鉴定,伤残程度为八级,赔偿指数为32%,后续治疗费用为27000元,定残日为2018年8月20日。此次鉴定花费鉴定费2780元,其中对误工费的鉴定花费720元。**和所有的鄂HAV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经鉴定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835元。车损评估费600元。**和为城镇户口,事故发生前,在荆门市东宝区**铺镇粮食收储公司从事保管员工作,月平均工资为3800元。**为**和垫付医疗费22500元,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垫付10000元。 中国移动荆门分公司所有的鄂HHAX**号小轿车的车辆损失经保险公司定损为4119.3元。 鄂HAV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鄂HHAX**号小轿车为中国移动荆门分公司所有,**为中国移动荆门分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在**的工作期间。鄂HHAX**号小轿车在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本次事故的另一受害人***,本院向其释明了诉讼权利,其明确表明对本次交通事故不予诉讼。 本院认为,**、**和的违法驾驶车辆行为,引发了交通事故,造成**和、***受伤以及两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系作为中国移动荆门分公司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其侵权责任应由中国移动荆门分公司承担。**和作为侵权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HHAXXX号小轿车在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则**和的损失应由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和主张的损失金额,各被告对伤残赔偿金204089.6元、后续治疗费27000元、车辆损失1835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损失金额,本院审核认定如下: 1.医疗费,**和总共花费医疗费101664.9元,本院予以确认。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可以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和主张的50元/天并未超过本地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本院予以认可,则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均应为2350元(50/天×47天)。 3.护理费,各被告对护理费计算标准96.48元/天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和主张护理期限计算77天缺乏依据,虽医嘱休息1月,但医疗机构并未明确休息期间需要护理。**和的住院天数为47天,则护理期应为47天。护理费为4534.56元(96.48元/天×47天)。 4.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本院确定的事实,误工费应为16740.82元(3800元×12月÷365天×134天)。 5.交通费,应根据**和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虽**和提交的证据并非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而产生,未被采信,但**和住院期间其陪护人员必然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被告亦均同意由本院予以酌定,则本院酌定为470元。 6.住宿费,只有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才应计入合理损失,因本院未采信相关证据,则对住宿费不予确认。 7.精神抚慰金,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认为**和主张8000元是合理的,予以确认。 8.鉴定费,**和花费的鉴定费2780元,其中对误工费的鉴定花费720元,因本院对误工费的鉴定意见未予采信,该部分的相应费用不应计入合理损失,则对鉴定费损失本院确定为2060元。 9.车辆评估费,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为600元。 综上,**和的经济损失共计371694.88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项下233835.16元(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赔偿项下133364.9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失赔偿项下1835元,其他2660元(鉴定费、车损评估费)。由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1835元,剩余损失249860.06元,由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50%即124930.03元,合计246765.03元。因**已支付22500元,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已支付10000元,则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还应支付214265.03元。**对于已支付的部分可另行向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主张。 另外,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主张应扣除非医保的自费金额部分,但其提供的保险条款所述,保险人不赔偿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并非是非医保部分一律不予赔偿。而**和支出的费用是否超过了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应由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提供可替代药品的具体名称和金额等证据予以证明,现其举证不足,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抗辩不应承担鉴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原告的鉴定费用是为了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部分。且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并未约定不承担鉴定费,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人民财保荆门分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可见若保险公司败诉或部分败诉,理应承担诉讼费用。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诉讼费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中国移动荆门分公司反诉主张**和赔偿2059.65元的诉请,应**和予以了认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和赔偿214265.03元; 二、驳回原告**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反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赔偿2059.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和负担15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负担74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被告**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