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沙洋汉江供电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22民初340号
原告:***,男,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沙洋汉江供电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平湖大道**,住所地沙洋县平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180114864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60669751T。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14612551L。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荆门市长宁大道**会信用代码914720800706926841B。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住所地沙,住所地沙洋县平湖大道**信用代码91420822309771508A。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沙洋汉江供电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沙洋汉江供电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