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22民初449号
原告:***,男,200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14612551L。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