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振兴建筑器材设备租赁站、新余市江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81执保439号
申请人:醴陵市振兴建筑器材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村五里墩组。
经营者:***。
被申请人:新余市江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街道立三路5号。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大道复兴大厦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醴陵市振兴建筑器材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新余市江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340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江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340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340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