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民初4613号
原告: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冠亚星城A4号楼一层二十五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33433132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萍乡恒辉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中大道361号恒大御府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5QDMUXM。
法定代表人:**。
被告: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大道复兴大厦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0566348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恒辉地产有限公司、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济***经贸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济***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