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5民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大道复兴大厦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扬科技(新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上诉人茂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茂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扬科技(新余)有限公司(下称上扬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2)赣0502民初3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
茂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结果;2.本案诉讼费用由上扬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17年7月31日,茂田公司与上扬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茂田公司完成案涉消防工程的承包任务。***作为茂田公司的代表参与签订了该合同,同日,***代表茂田公司向上扬公司的**个人账户支付了60万元保证金,上扬公司向***出具收据一份。二、合同签订并支付6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茂田公司派***进场施工。茂田公司完成了案涉**学校1#、2#教学楼室内部分消防工程后,发现上扬公司除1#、2#教学楼外的其他建筑土建部分一直处在烂尾中,无法开展消防工程。且有部分承包人因欠付工程款事宜在与上扬公司打官司,考虑到上扬公司根本无力支付案涉合同的工程款,茂田公司没有继续施工。三、为了完成**学校1#、2#教学楼消防验收任务,上扬公司自行聘请南昌大江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完成后续施工任务。对于南昌大江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完成的部分工作,茂田公司并无异议。同时,在一审庭审时,南昌大江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的现场负责人***也客观陈述了其公司接手做的工程仅是**学校1#、2#教学楼室外及总泵工程部分及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明确其施工范围不包括**学校1#、2#教学楼室内部分的消防工程。四、上扬公司及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从没有否认**学校1#、2#教学楼室内部分的消防工程是茂田公司完成的,庭审中有明确记载。现场勘验过程中,上扬公司对茂田公司施工的工程范围并无异议,有现场勘验记录为证。五、关于保证金,一审法院仅因该保证金并非茂田公司对公支付,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及相应的违约金。一审法院的处理明显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决。
上扬公司辩称,茂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学校1#、2#教学楼内部消防工程由其建设完成。通过消防验收意见书及上扬公司购买消防材料等费用,能够证实案涉消防工程由上扬公司自行施工,并由南昌大江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整改验收完成的。履约保证金60万元的交纳单位并非茂田公司,茂田公司无权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实际施工人。
**未予答辩。
茂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2017年7月31日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2.判令上扬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425,753.78元,利息1,268.5元(暂计算至2022年4月16日止,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427,022.28元;3.判令上扬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600,000元、利息592,396元(暂计算至2022年4月16日止,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1,192,396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用由上扬公司、**承担。
一审审理查明:2017年7月31日,茂田公司与上扬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茂田公司以包工、包料、包消防验收合格的方式,按上扬公司提供的消防部门设计审核合格的消防图纸承包**学校的消防工程。合同暂定价为300万元,茂田公司在完成本工程消防栓、喷淋、自动报警、消防水泵房、消防报警主机等系统后,经上扬公司和监理公司初验合格,上扬公司支付茂田公司完成工程量的40%进度款,消防工程全部施工完成,经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上扬公司收到茂田公司提交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上扬公司付至茂田公司已完工总价的50%,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报告即日起一年内,上扬公司支付茂田公司合同已完成部分的95%,余款合同总价5%作为质保金,从取得验收报告之日起满两年30日内付清。合同签订,上扬公司收取茂田公司合同履约保证金600,000元,在多层(教学楼)1#、2#学生公寓启动验收之前,经上扬公司和监理公司初验合格,退还300,000元,在工程全部完工并开始启动高层建筑第二次验收之前,经上扬公司和监理公司初验合格,上扬公司再返还给茂田公司300,000元。如上扬公司未按约定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则茂田公司按每日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2017年7月31日,案外人***向**银行账户转款600,000元。2021年1月25日,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高新住建消验【2021】第0001号消防验收意见书,对新余**学校(教学楼)建设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该意见书载明案涉消防工程由南昌大江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负责施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高新住建消验【2021】第0001号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可知,本案新余**学校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是南昌大江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并非本案的茂田公司,另,履约保证金60万元的交纳单位也非茂田公司,故茂田公司并非是要求上扬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上扬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的适格主体,依法应驳回茂田公司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驳回茂田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75元,退还给茂田公司。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系茂田公司派驻案涉工程的施工负责人,代表茂田公司在2017年7月31日《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上签字。另,上扬公司的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庭审时,认可案涉的两栋教学楼的部分室内消防工程为茂田公司施工。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和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茂田公司是否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方,是否有权向上扬公司主张工程款及要求上扬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就该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
就案涉工程,茂田公司与上扬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同时上扬公司的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庭审时认可茂田公司施工了部分工程,加上在一审期间的现场勘验,上扬公司对部分消防工程为茂田公司施工,亦无异议。故茂田公司为本案诉争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其有权就其施工的部分消防工程向上扬公司主张工程款。另,***系茂田公司派驻案涉工程的施工负责人,代表茂田公司在2017年7月31日《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上签字,其向**支付60万元,系代表茂田公司履行《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第四条约定。**在一审答辩中,亦明确表示其收取该60万元履约保证金属其作为上扬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公司的职务行为。故,茂田公司作为该6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交付者,有权要求上扬公司返还。综上,茂田公司作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原告主体适格。
综上,茂田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2)赣0502民初345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熊 剑
审 判 员 袁 文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