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6民初4707号
原告:***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下塘工业园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RB76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优,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4308283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拾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