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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天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730民初1146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告:天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负责人:陈某。 原告***与被告天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