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730民初1146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告:天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负责人:陈某。
原告***与被告天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