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执保244号之三
申请人:郭玉芳,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申请人:吕延超,男,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申请人:甄辉,男,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申请人:山东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6971299J.
关于郭玉芳与吕延超、甄辉、山东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2021)鲁1728民初1055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8执保2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金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