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5395号
原告:山东磨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曹庄村村南S329号省道东300米6号。
法定代表人周**,经理。
被告:济南龙升东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茄庄。
法定代表人:袁海芝,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东许村南3号。
法定代表人:赵书林,经理。
被告:济南军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曲堤镇后辛村东首(原纤维板厂院内3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王道顺,经理。
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赵庆民,经理。
被告:泰安鹏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金牛路中段鸿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杜江林,经理。
原告山东磨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军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济南龙升东海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鹏逸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磨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磨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栗伟昭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