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25民初2096号
原告:志丹县集中供热中心,住所志丹县灵皇地台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625675142488L。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延安供电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城人民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7CWX7D6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志丹县集中供热中心与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延安供电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志丹县集中供热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计1319元,由原告志丹县集中供热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