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民特29号
申请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延安供电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延安供电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延安供电公司称,依法撤销延劳人仲案字(2022)第308-2号裁决书。一、根据《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劳动者必须是参加劳动,履行劳动义务的人。因此,申请人无需给其缴纳***险费。二、被申请人从2007年7月16日起,无视申请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长达十五年之久,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不具备领取失业金的条件。三、被申请人***并非是与申请人国网延安供电公司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的,而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后又因为故意犯罪被单位开除,完全不具备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四、被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综上,延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延劳人仲案字(2022)第308-2号裁决书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希望贵院能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单位与被申请人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多次找领导要求复职,供电所、供电局、互相推诿,均无准确的回复,也没收到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直到收到答复意见,才知道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经审查查明:2022年10月21日,延安市劳动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延劳人仲案字(2022)第308-2号裁决:一、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到当地***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险参保手续,并补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2017年4月至2021年9月)各自应承担的***险费,具体缴纳金额、标准、比例以***险经办机构计算核定数据为准,其中,缴纳所产生的利息均由被申请人承担;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39960元;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19167.2元。上列第二、三项共计59127.2元,由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本院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一条规定:“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本案涉及到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延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分别作出延劳人仲案字【2022】308-1号、延劳人仲案字【2022】308-2号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延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延劳人仲案字【2022】308-2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