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民初5981号
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延安供电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关街1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合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志丹大厦A座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延安供电公司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合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延安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原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延安供电公司承担。
审判员 常 勇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