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昌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省昌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81民初3145号
原告:吉林省昌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住所地: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火炬大路西侧。
被告:***,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亲属)
原告吉林省昌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以被告放弃仲裁委员会裁决给付加班费的仲裁请求,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吉林省昌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