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524执恢388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泰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城北三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宁县双河镇宝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双河镇宝联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宁县人民法院(2022)川1524民初149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宜宾泰宇建筑有限公司与长宁县双河镇宝联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川1524民初1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