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8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侨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10号华煤集团宝鸡办事处商住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乔晓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村主任。
宝鸡市侨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8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该调解书调处:一、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宝鸡市侨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5000元,共计175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21年12月31日给付3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剩余55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履行清结;二、若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未能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任何一期履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宝鸡市侨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受第一项确定的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给付义务期限限制,有权对剩余全部案件款申请千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保全费1506元,合计3736元,由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按期履行案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230元、保全费1506元。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案款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侨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案款15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55000元,向法院缴纳案件执行费2225元,共计15722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侨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履行2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最少履行20000元。剩余案件款及执行费从2022年起每年6月30日之前给付20000元,12月30日之前给付30000元。直至案件款履行清结。千阳县水沟镇裕华村村民委员会当庭履行案款20000元。已履行的20000元案款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0000元,未受偿13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执行和解协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1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振杰
审 判 员 时宏杰
审 判 员 何应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千生
书 记 员 景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