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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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791民初1640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9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赣州智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87THG6L,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白鹭湖出口加工厂区标准厂房A3栋三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赣州智茂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已经本院调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赣州智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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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