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湘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普爱水务处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02财保110号
申请人:湖南湘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木里港大道(现代工业产业园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普爱水务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尚林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湘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普爱水务处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70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为PZPP2043010090000000119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湘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普爱水务处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同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湖南湘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健
审判员吴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