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91民初824号
原告:泰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泰安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0.5元,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原告泰安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