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民申20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国翔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翰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嘉定新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嘉定新城污水处理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上海国翔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翔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嘉定新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2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翔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原审明显缺乏合理、有效的证据认定申请人未依约清运完毕被申请人场地上的再生泥。原审判决要求申请人清运的“目前现场的泥”,根本不是申请人有义务清运的“当年的再生泥”。从时间、地点、数量成分上看,“目前现场的泥”与“当年的再生泥”不可能相同。两泥是否相同的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续签污泥处置委托协议》,国翔公司应当将污泥运送至上海老港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港公司)处置。依据老港公司出具的《“再生泥土”处置确认函》反映,截至2013年11月老港公司接收、处置国翔公司运送的再生泥土量为23,439吨。结合《续签污泥处置委托协议》关于污泥清运费清算的规定,即:国翔公司清运再生泥土2万吨,新城公司支付9月17日-10月16日费用;清运再生泥土累计4万吨,支付10月17日-11月16日费用;将囤积再生泥土全部清运,经新城公司验收确认后,支付11月17日-12月14日费用,《续签污泥处置委托协议》涉及的待清运污泥不止老港公司已确认的清运数量。再根据上海市嘉定区环保局对国翔公司污泥、再生泥露天堆放作出行政处罚等情况,国翔公司主张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污泥清运义务依据不足。原审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国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国翔科技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