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1民初9737号
申请人:孙某某,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申请人孙某某诉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某某于202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998.64元,不足部分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某某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998.6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60元,由申请人孙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