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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24执保860号 陕西中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楷桐木业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陕西中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张家港楷桐木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陕西中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5)陕0524财保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张家港楷桐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200000元,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对被保全人张家港楷桐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以200000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3768.4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524执保860号案件部分保全。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