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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淮安某某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176号 原告:江苏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某某,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某某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江苏中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江苏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某某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江苏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苏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