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民初2269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欧家河安置房一期B-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广元市阁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市阁宇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邢淑芳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奂安彬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