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中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民初2269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欧家河安置房一期B-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广元市阁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市阁宇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邢淑芳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奂安彬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