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西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万瑞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西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民终40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5民初23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收到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甲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