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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06民初25406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2011年10月10日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无效。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1年10月10日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工作地点在重庆轻轨某站,主要从事沙坪坝区某站的建设工作,入职后被告未依法给原告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8月22日,原告依法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在另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自认其成立时间为2012年9月21日。原告认为:因被告成立时间为2012年9月21日,被告在2011年10月10日与原告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具备签订协议书的主体条件,故2011年10月10日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无效。综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交某有限公司某工程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21日,后更名为某工程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10日,***与中交某有限公司某工程公司、兰州某大学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加盖有中交某有限公司某工程公司人力资源部公章。某工程有限公司述称本案就业协议书签订时公司在筹备阶段,就业协议书加盖的中交某有限公司某工程公司人力资源部公章是被告公司在筹备阶段使用的。公司注册成立后,***与中交某有限公司某工程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本案就业协议书合法有效。 2020年12月30日,***以诉争事由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作出渝沙劳人仲不字(2021)第3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不属于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张中交某有限公司某工程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不具备主体资格,故而就业协议书无效。因中交某有限公司某工程公司在成立后与***签订劳动合同,以其行为就业协议书进行了确认。且就业协议书内容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内容合法有效。故***主张就业协议书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