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西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绿景商贸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西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交一公局西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5民初7993号
原告四川绿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一公局西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公司、中交一公局西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5月14日四川绿景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绿景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绿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2元,减半收取8951元,由四川绿景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润明
法官助理 刘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