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15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新都金海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万和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宣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三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新都金海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宣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市新都金海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4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