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宣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宣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都金海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4民初16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宣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三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新都金海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万和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宣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新都金海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均应补缴案件受理费。本院已于2021年1月15日向双方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双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核实,双方收到该通知书后,均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宣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新都金海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诉及反诉均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