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4民初16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宣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三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新都金海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万和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宣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新都金海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均应补缴案件受理费。本院已于2021年1月15日向双方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双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核实,双方收到该通知书后,均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宣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新都金海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诉及反诉均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