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2民初441号
原告:四川全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营街12号2栋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天威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开元锦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龙都北路533号5栋3楼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小河街12号“天纬商务楼”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全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双流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开元锦澜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全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全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全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4.5元,由原告四川全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